脑卒中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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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医疗器械质量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启动!全国医疗器械监管排查行动
本次排查工作涉所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地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参与其中!
据“通知”了解,本次医疗器械质量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大致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自查整改、检查排查以及总结提升。
6月30日前,所有医疗器械相关企业需要将自查表(见文末)、整改计划、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需要在提交属地药品监管部门。
并且,“通知”重点提出:在推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自查、监管部门*排查的基础上,聚焦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逐一梳理排查风险。
不仅如此,局还将组织督导组,适时对各地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导,对自查不到位、整改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药品监管部门要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结果向社会公布。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严肃查处,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强化行刑衔接、行纪衔接。
九大工作重点
所有械企请注意
上半年大多数都集中在企业自查阶段,12月之前各地药监部门会进行排查。所以,所有医疗器械相关企业请注意,赶快对照自查,速速规范整改吧!
本次排查治理重点工作,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九个方面。
一、疫情防控类医疗器械
重点排查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呼吸机、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和红外体温计等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特别是应急审批投产、跨界转产的企业,以及产品质量不合格、质量体系有缺陷等企业。
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
聚焦冠脉支架等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重点排查生产企业是否严把原材料审核和供应商管理,生产的全部过程、质量控制和成品放行管控是否到位,追溯体系是否健全,对发现的不良事件是否及时开展调查评价;中选产品配送单位是否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并做好相应记录;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做好中选产品的采购、验收和贮存等质量管理。
三、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
组织对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企业开展*风险排查,着重关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球囊扩张导管、除颤器、封堵器、骨科材料、吻合器等高值医用耗材以及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重点排查生产企业原材料采购和供应商管理是不是满足要求,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是否得到识别和有效控制,洁净室(区)控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严格落实过程检验、成品检验和成品放行的各项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每年对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经营企业是否未经许可(备案)从事经营(网络销售)医疗器械,是否经营(网络销售)未取得注册证或备案凭证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否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是否购进或者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药品监管部门对无菌和植入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单位总数的15%。
四、网络销售医疗器械
持续开展“清网行动”,重点排查疫情防控医疗器械、投诉举报和舆情关注较为集中的医疗器械,以及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三方平台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重点关注产品说明书、标签是否与经注册的内容一致;是否按照经注册的产品适用范围和预期用途进行销售;是不是真的存在产品销售时对产品断言功效,虚假宣传等行为。
药品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三方平台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网络销售企业监督检查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五、监督抽检不合格企业
重点排查多年抽检同品种不合格企业和多品种不合格企业。充分的利用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检手段,发现可能存在潜在风险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需要着重关注的产品,如输液泵、一次性使用鼻氧管、神经和肌肉刺激器等产品。深入分析历史抽检数据,挖掘存在的潜在风险,督促企业切实整改到位。
六、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风险企业
重点排查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的生产企业和医疗器械产品,重点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排查确认产品是不是真的存在质量风险隐患,督促企业有明确的目的性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七、投诉举报频发的产品和企业
聚焦注射用透明质酸钠、隐形眼镜、角膜塑形镜、射频皮肤热疗仪、射频超声*仪、面部射频美容仪、人工鼻梁植入体、避孕套、脊柱矫形器、青少年近视矫正眼视光医疗器械、贴敷类医疗器械,以及以“械字号面膜”名义进行销售的医用冷敷帖、以“械字号牙膏”名义进行销售的冷敷凝胶、牙齿脱敏剂等医疗器械,*梳理投诉举报情况,对已完成调查处置的企业,必要时开展跟踪排查,确保调查处置措施落实到位;对尚未完成调查处置的问题线索,及时开展调查,确保一查到底、查实查清,切实排除产品质量隐患。
八、医疗器械及附条件审批相关企业
局及时通报相关企业名单,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重点排查相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原材料采购、生产的基本工艺控制、成品检验和不良事件监测体系运行情况,特别是医疗器械与产品点有关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是否得到有效控制,以及附条件审批产品所附条件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九、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
重点排查医疗器械注册人是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具有保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的能力,是否有效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的自查,是否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了严格的质量管理。
近日,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条例》将自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无疑,新条例的落地必然会对医疗器械行业产生巨大的影响,而此时启动全国范围内的医疗器械质量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目的不言而已,只是不知道今年又会有多少企业陷入排查风波呢?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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